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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问题
 

利润来源地与利得税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 即 只 有 源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才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而 源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利 润 则 不 须 在 香 港 缴 纳 利 得 税 。 这 项 原 则 本 身 非 常 清 晰 明 确 , 但 在 实 际 应 用 上 , 有 时 可 能 会 引 起 争 议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下 列 款 项 须 被 当 作 是 因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营 业 收 入 :

1、因 在 香 港 上 映 或 使 用 的 电 影 或 电 视 的 影 片 、 纪 录 带 或 录 音 , 或 任 何 与 该 影 片 、 纪 录 带 或 录 音 有 关 的 宣 传 资 料 而 获 得 的 款 项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a) 条〕
2、就 容 许 或 授 权 在 香 港 使 用 专 利 、 设 计 、商 标 、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资 料 、 秘 密 工 序 或 方 程 式 或 其 他 相 类 性 质 的 财 产 而 收 取 的 款 项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b) 条〕
3、就 容 许 或 授 权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使 用 专 利 、 设 计 、商 标 、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资 料 、 秘 密 工 序 或 方 程 式 或 其 他 相 类 性 质 的 财 产 而 收 取 的 款 项,而 该 款 项 在 确 定 某 人 根 据 利 得 税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是 可 予 扣 除 的 ( 不 适 用 于 在 2004 年 6 月 25 日 前 收 取 或 应 累 算 的 款 项 )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ba) 条〕
4、因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而 收 取 有 关 的 补 助 金 、 津 贴 或 相 类 似 资 助 形 式 的 款 项 。 但 任 何 与 资 本 开 支 有 关 的 款 项 则 除 外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c) 条〕
5、因 容 许 或 授 权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动 产 , 而 以 租 赁 费、 租 金 或 其 他 相 类 似 形 式 所 收 取 的 款 项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d) 条〕
非 居 港 人 士 及 为 非 居 港 人 士 服 务 的 代 理 人
1、非 居 港 人 士 如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均 须 纳 税 。 此 税 项 可 直 接 向 该 非 居 港 人 士 或 他 的 代 理 人 征 收 , 而 不 论 该 代 理 人 是 否 已 收 取 所 得 利 润 。 税 务 局 并 可 由 该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资 产 中 追 回 此 项 税 款 , 也 可 向 代 理 人 追 讨 。 代 理 人 必 须 由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资 产 中 保 留 足 够 款 项 , 以 备 缴 税
2、非 居 港 人 士 自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a) 、 (b) 或 (ba) 条 所 载 获 得 的 款 项 , 及 非 居 港 艺 人 或 运 动 员 在 香 港 以 艺 人 或 运 动 员 身 份 演 出 而 收 取 的 款 项 , 均 须 纳 税 。 此 税 项 可 以 支 付 款 项 人 士 名 义 征 收 。 该 名 缴 付 或 以 转 帐 方 式 缴 付 这 些 款 项 的 人 士 , 须 在 付 款 或 以 转 帐 方 式 付 款 时 , 自 这 些 款 项 中 扣 起 足 够 款 额 以 支 付 应 缴 税 款 。
3、居 港 代 销 人 须 每 季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申 报 他 代 非 居 港 寄 销 人 所 作 的 销 售 总 额 , 并 须 同 时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缴 付 一 笔 相 等 于 该 销 售 总 额 的 1% 的 款 项 或 税 务 局 局 长 所 同 意 的 较 少 款 项 。
4、如 非 居 港 人 士 与 居 港 人 士 经 营 业 务 , 而 经 营 方 法 使 该 居 港 人 士 不 获 任 何 利 润 , 或 使 其 所 获 利 润 少 于 普 通 独 立 营 商 者 可 得 的 利 润 , 此 项 业 务 可 被 视 为 该 非 居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经 营 的 业 务 , 而 以 该 居 港 人 士 为 其 代 理 人 。
5、倘 若 不 能 轻 易 确 定 非 居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实 得 的 利 润 , 税 务 局 可 按 其 在 香 港 的 营 业 额 的 某 一 公 平 百 分 率 计 算 其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6、倘 若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总 公 司 设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而 帐 目 未 能 显 示 其 设 在 香 港 的 永 久 机 构 所 实 得 的 利 润 , 在 进 行 评 税 时 , 该 驻 港 分 行 的 利 润 将 以 比 例 方 法 计 算 , 例 如 根 据 该 驻 港 分 行 的 营 业 额 在 营 业 总 额 中 所 占 的 比 率 去 计 算 香 港 分 行 的 利 润 。
7、倘 若 不 能 轻 易 确 定 非 居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实 得 的 利 润 , 税 务 局 可 按 其 在 香 港 的 营 业 额 的 某 一 公 平 百 分 率 计 算 其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利 息 收 入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在 香 港 存 放 于 认 可 机 构 的 存 款 所 赚 取 的 利 息 ( 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 或 之 后 所 累 算 的 ) , 得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 此 豁 免 不 适 用 于 财 务 机 构 所 收 取 的 利 息 或 累 算 归 予 财 务 机 构 的 利 息
可 扣 除 的 开 支:
一 般 而 论 , 所 有 由 纳 税 人 为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付 出 的 各 项 开 支 费 用 , 均 可 获 准 扣 除 。 详 情 可 参 阅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 条 。
在 计 算 香 港 分 行 或 附 属 公 司 的 利 得 税 时 , 如 总 公 司 将 部 份 可 扣 除 的 行 政 费 用 转 帐 , 则 此 项 转 入 的 费 用 也 可 予 以 扣 除 , 但 亦 只 限 于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基 期 内 用 以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的 部 份 。
不 可 扣 除 的 开 支 :
在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 以 下 项 目 不 得 扣 除 : 家 庭 或 私 人 开 支 及 任 何 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花 费 的 款 项 ;资 本 的 任 何 亏 损 或 撤 回 , 用 于 改 进 方 面 的 成 本 , 或 任 何 资 本 性 质 的 开 支;根 据 保 险 计 划 或 弥 偿 合 约 而 可 得 回 的 款 项 ;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占 用 或 使 用 楼 宇 的 租 金 或 有 关 开 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款 , 但 就 支 付 雇 员 薪 酬 而 已 缴 付 的 薪 俸 税 除 外 ;支 付 予 东 主 或 东 主 的 配 偶 、 合 伙 人 或 合 伙 人 配 偶 (如 属 合 伙 经 营)的 薪 酬 、 资 本 利 息 、 贷 款 利 息 或 在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AA 条 以 外 ,向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作 出 的 供 款 。
对 亏 损 的 处 理
于 某 一 课 税 年 度 所 蒙 受 的 亏 损 , 可 予 结 转 并 用 以 抵 销 该 行 业 于 随 后 年 度 的 利 润 。 但 经 营 多 于 一 种 行 业 的 法 团 , 则 可 将 某 一 行 业 的 亏 损 用 以 抵 销 另 一 行 业 的 利 润 。 对 于 实 施 优 惠 税 率 征 税 的 收 益 或 利 润 , 计 算 其 盈 亏 在 抵 销 其 他 收 益 或 利 润 时 , 会 作 出 相 对 的 调 整 。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税 的 人 士 , 如 蒙 受 任 何 营 业 亏 损 , 可 在 入 息 总 额 内 扣 除 营 业 亏 损 。
每间公司在运行中须保存以下票据
银行月结单(银行月结单是你保存帐目重要的一个环节、须按日期的先后保存、如不小心遗失单据,须向银行补回时可能要交另外的费用)
支票簿(须记录有日期、金额、收款人姓名、用途)
收据
购货发票(使用现金或转帐或支票或信用卡购货、无论用哪一种方式付款、都要保存发票,发票上须记录有日期、供应商的名称、所付金额)
销售发票(现金销售方式,销货发票须记录有发票编号、发票日期、顾客姓名及地址、货物及服务摘要、包括数量与价格、价钱总额)
购买资产或固定资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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