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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3、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6、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
7、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8、企业秘书联系人
9、代表处的基本信息(包括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电话、传真、手机号码、邮编等)
10、代表处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附印花),产权方和出租方不一致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
1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不需要审批的行业不用提供)
注: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资信证明),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以上文件为外文的要附加中文翻译件(要同样格式)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注册代表处时间: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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